文章轉載–因為思想,所以正義(黃榮堅)

(朕批註:讀完時才瞄了下作者……哦哦哦是大師啊!)

  抽象來講,法律學或法律實務的意義在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但是即使有知識,沒有人可以清楚知道,正義確實長成甚麼樣子。因此最後的具體落實,在於人的態度,也就是思想的意願與思想的習慣。最近我學校裡研究所入學考試,題目當中包括一個簡單的案件事實:「甲住在社區的8樓,某夜裡睡覺時,不斷聽到9樓傳來叩叩叩的聲響,簡直就像是魔音穿腦。甲翻來覆去睡不著,聯絡9樓王姓鄰居也不在家,轉請大樓管委會處理,大樓管委會也無法處理。甲靈機一動,找來鎖匠,私自打開王家大門進入。甲進屋才發現,王姓鄰居沒把浴室窗戶關好,風一吹,浴室的活動窗戶就拍打不停,發出叩叩叩的聲響。甲進屋關窗後隨即離開,前後僅短短一分鐘,但王姓鄰居返家發現大門門鎖有被打開的跡象,一怒之下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大部分的考生的回答是甲構成侵入住宅罪,所持理由則是甲進入鄰居家係屬無故。問題是,甲事實上是因為樓上的噪音干擾睡眠才進入鄰居家,那麼為什麼說這是無故?對此問題,除了完全不予理會者外,考生(可能來自於補習班的)答案是令人驚訝的高密度文字定型。除了有的直接說這不是進入鄰居家的理由(因此等於根本沒有說理),有的說社會生活裡的聲音干擾是正常現象,有的說甲可以戴耳塞睡覺、可以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有的說睡眠的利益比不上住家安全的重要。當然,對於利益衝突的問題有考慮到比例原則的概念,基本方向是對的。但是,就作為一個說理者的態度來看,問題嚴重的是,考生除了轉貼補習班給的制式答案文字之外,自己的思想和語言呈現一片空白。

  至於此一案件的實質層面上,應該釐清的問題就多了。社會生活裡的聲響固然是正常現象,問題是所謂魔音穿腦的情況是否人們所應該忍受?一個人晚上不睡覺,非常可以想見的是可能血壓升高,甚至有危險性,至少可能隔一天精神昏昏沉沉,身體不舒服,無法念書或工作,那麼為什麼睡眠,甚至僅僅是最低限度安靜的利益沒有那麼重要?例如德國Karlsruhe法院的民事判決,即認為對於鄰居音樂演奏的噪音干擾可以採取拔除擴音連線等自力救濟手段,結果是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Karlsruhe NJW 1992,1329)。使用耳塞,理論上可以減少噪音干擾,問題是我們為什麼有義務委屈自己用如此讓身體不舒服的方式來睡覺,甚至依然是在干擾睡覺?甲當然也可以找警察來,但是,姑且不論警察現實上來不來的問題,找警察來的意義是甚麼?警察來了就可以進入住宅關窗子嗎?找環保署相關單位嗎?事實上,門窗發出的聲響也不在噪音管制法所列管制噪音的對象。以上問題種種,最關鍵的是,門窗製造噪音係可歸責於鄰居,甚至也可能是一種侵害,那麼為什麼甲要容忍?特別是在此一個案中,為什麼甲進入鄰居住宅關窗子後隨即離開,不是解決問題的必要辦法?

相對的,不認為甲構成侵入住宅罪的考生多會引用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論述。問題是至少很清楚,鄰居沒有把窗戶關好,並非故意,更非刑事不法行為。那麼值得探究的是,正當防衛要件中所謂不法侵害是否限於刑事不法侵害,或是限於故意或過失侵害?然而六百多份考卷當中,除了有一張考卷之外,沒有第二位考生碰觸到,就正當防衛而言,這裡鄰居窗戶的聲響噪音性質上是否屬於防衛情狀所說的不法侵害?對於正當防衛要件中所謂不法侵害是否限於刑事不法侵害,或是限於故意或過失侵害的問題,雖然通說大致上採取否定說,但是畢竟正當防衛手段概念上不考慮衡平原則,是一個激烈的自力救濟手段,所以相對的,防衛情狀的檢驗理論上也必須有相當嚴謹的思慮,誠如一位考生所說的,「我總不希望有一天,因為出門忘記關窗子,結果就必須忍受,回家時發現鄰居侵門踏戶進入我家來關窗子。」甚至對於正當防衛的前提,學理上(與本案具體問題不相干的)亦有主張防衛情狀限於侵害者不法且有責的侵害。只不過整體來看,我們自己固然不希望,僅僅是忘了關窗子,就要忍受鄰居的「侵門踏戶」,但是不要忘記,鄰居又如何能夠忍受此一「僅僅是忘了關窗子」所製造的魔音穿腦?特別是,一旦屋主事後知道,因為自己沒有把窗子關好而侵害鄰居的生活安寧,那麼對鄰居進入關窗而隨即離去的動作果真無法釋懷,甚至不會自己感到不好意思?如果說這是一個令屋主無法釋懷的傷害,那麼下一個問題是,對於這樣的利益衝突,未來社會生活規則是應該由屋主負謹慎檢查門窗的責任,或是鄰居有平白忍受噪音、犧牲睡眠的義務?須知,檢查門窗是人做得來的動作,但是人的耳朵卻不知如何能夠聽不到干擾睡眠噪音。難怪學說對於正當防衛情狀所謂不法侵害,基本上並不以侵害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而是以利益關係的社會規範為考量核心。

  至於純粹以緊急避難為論述途徑者,少了正當防衛問題意識,顯現法律概念敏感度的不足(當然更無庸論完全欠缺排除不法事由之問題檢驗者)。其實對於此一問題,捨棄正當防衛的思考路徑,必然陷入緊急避難之利益衡平思考的重點問題,並且是屬於典型灰色地帶的難題。雖然是灰色地帶的難題,但是既然要訴諸說理,至少要有一些個別經驗性的事實敘述,否則不同感受者之間的立場歧異永遠是牛頭不對馬嘴。以上說了這麼多的問題,目的不在說,這裡的答案是甚麼(事實上這是一個實務案件,並且經法院為侵入住宅的有罪判決),而是在說,這裡有很多作為一個人的感覺裡,因此也在發展成理論時,所存在的問題。遺憾的是,不管出於甚麼原因,我們的人似乎不再有感覺,不再有思考,也對感覺和思考沒有興趣。所以,學生和實務者一樣,有很多僅能複述補習班或實務例稿一個簡單的、沒有感覺和沒有思考的答案,好像這個社會的人只剩下按「讚」和按「不讚」的能力。因此,雖然上述考生所說(不希望僅僅因為自己不小心沒關好門窗,就要忍受鄰居侵門踏戶)的理由可能也還有商榷的餘地,但是至少,這是一個從自己的心裡講出來的答案,不是一個簡易抄襲或剪貼來的答案,所以是一個好答案。

  「程序正義的鋼索」書名所傳達的意象是,走在鋼索上的人必須處理種種具有高張力的相關條件。一如走鋼索的艱難,對於刑事程序正義的追求亦然。李佳玟教授除實體法及刑事政策之外,也長年鑽研刑事程序法。其立論給我最大的感覺是,跳脫傳統法律研究之文字形式,使用白話語言,論述價值衝突問題之生活上的利害關係。這樣的文字和這樣的角度是重要的,其間展示的是法律問題思想的開放性。所謂開放,意指對人作為一個人之種種具體情緒的開放,是法律從法律自身的框架(法律文字剪貼)走出來,用敏銳的觸覺與人溝通。因此李佳玟教授的文字是容易理解的,並且對實際生活中的問題處理是有高度效益的。以最基本的證據法則上的問題為例,學生與實務者都朗朗上口,必須是證據超越對事實之合理懷疑才能認定事實。問題是甚麼叫做超越合理懷疑?為什麼一樣超越合理懷疑的說法底下,論罪結果經常出人意外?對此,在「求歡不遂殺人事件」中的一段舉例與文字敘述:「舉個簡單的例子,甲陳屍在自家,身邊有一把兇刀,刀上有一枚乙的指紋。這樣的證據其實可以建構出的犯罪事實包括……。」接下來的文字,細心的說明呈現清楚的理路,除了讓閱讀者可以理解之外,更重要的是,也讓此一證據法則不再僅僅是形式上的說辭而已。而程序正義,就是要依賴這樣的實踐方式來實現的。又例如在「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一文中,雖然個案被告無罪的結果讓社運團體人士爆出歡呼聲,但是所謂正義與否並非純粹以情緒為基準,所以進一步對於正義基準(為什麼對與為什麼不對)的檢驗是有必要的,否則欠缺思惟基礎,正義恐怕是短暫的正義。本書網羅論文有長有短,有案例簡評,有學術深研,有傳統程序問題之反芻,有於國家機關實踐態度之批判,但是書中講理的精神始終如一。無論是對於學生、學者或實務者,此書提供了清楚的知識,也讓人看到正義落實的腳步。

 

(文章出處:http://1951huang.blogspot.tw/2014/04/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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