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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一位小小咖。但我不因此而沉默,有些人一直自稱是沉默的多數,可是沉默不一定代表多數,卻一定代表了,你自己放棄了發聲的權利。

  幾個星期前,有一位教授認為「公民不服從」在台灣主張是有疑慮的,他的理由是因為,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賦予。說的沒有錯,可是我卻無法被這個理由說服……所以之後一直一直在反覆的想:我不停的反問自己:

權利一定要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才能享有的嗎?

   我們會因為今天憲法沒有白紙黑字寫上「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幾個大字,就認為我們不該有自由的權利嗎?所以法國大革命前的人民活該呵呵,阿法律沒有寫說平等啦等等,所以貴族壓迫平民是理所當然的,因為你們沒有那個權利嘛法律沒寫阿——當初他們為什麼要反?為什麼要革命?不就是為了爭取他們認為人民本來就應該享有的權利嗎?

中華民國憲法是部完善、完整的憲法嗎?

  好多公法學者已經跳出來明說,「中華民國憲法是部不完整的憲法」。雖有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條文,但會涉及妨害社會秩序,可是我認為,「公民不服從」是有更優越的利益需要保護,基於優越利益保護原則,其他的法益應該退一步,國家刑罰的發動也應該有所衡量。當然其中還涉及了我在思考的,關於抵抗權是不是可以像基本權利那樣,是一個普世價值,是公民本身就擁有的權利。

民主自由的價值觀是要停滯於此還是不斷的前進?

  社會的觀念不是要一直進步的嗎?不斷的充實完善的嗎?

台灣難道沒有資格享有跟外國一樣進步的權利嗎?

  因為德國這個國家比較進步,所以他們的人民應該享有更多的權利;台灣法制史較短,很多法律都是繼受而來的,因為比較落後,所以台灣人民不可以有這些權利?

 

最後,我想,也許是因為台灣的民主太年輕,可能民眾認為抵抗權不是那麼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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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