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承運,皇帝昭曰

 

  部落格施工中

 

會陸續的把一些這幾年的文章移過來 

希望不要又懶癌發作

 

 

 

請勿拍打可以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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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不定期浮出)

 

吾以銘心,永以明志,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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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這個詞一直都很紅,尤其最近被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洪秀柱陣營天天拿出來說「台灣充滿民粹」,於是這個詞又再度成為大家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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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關注台灣妓權運動的人都不會忘記,國民兩黨、統獨兩端都不曾認真對待底層性工作者。課綱爭議中,慰安婦的書寫屢屢成為爭議點實在讓妓權支持者哭笑不得。馬英九強調,說慰安婦是「自願」,他「死也不信」。這麼堅決的表態,透露的不是教科書的書寫係基於史實,而是官方選擇「相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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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由於寫史的原因,常與國人談論歷史,當然免不了爭得面紅耳赤的時候。一開始還以為是國人接收的歷史信息出了問題,久而久之,發現問題並不僅僅在於信息的吸收,而是在於思維方式本身出了問題,今晚閒暇,特下筆談談這個問題,提醒一下,所謂諍友,知無不言,希望能使國人開竅一些,聰明一點,別再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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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印度巴士性侵案嫌犯說出,「好女孩不應該在晚上還在外面遊蕩」以及「她應該乖乖讓我們強暴」的時候,台灣人多震驚啊,指著印度的鼻子罵,你們是落後的性侵之國!當中國逮捕五位女權運動者,只因她們在國際婦女節發放了反性騷擾的傳單時,台灣人又說,看看這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是這樣對待女性的。

然後台灣女孩脫了上衣,一份「主流媒體」毫不忌諱地,讓他的專欄作者在文章內威脅女性,「假如你們因此被強暴,那也不過是剛好而已」。換得了將近五千個讚。

2012年的六月,上海地鐵第二營運有限公司在微博發表了一張照片,照片裡的女子背對著鏡頭,身穿一件黑色、略顯透明的洋裝,照片底下搭配的文字寫著:「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 這張照片刊出後引起了很多回應,抨擊也有、支持也有。然後有兩名女乘客為了表達抗議,穿著黑袍、蒙著面罩、帶著一張海報前往搭乘地鐵,海報上寫著: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

常有人以錢財不露白來比擬,正如爽報作者H指出的,女性如果不想受到性暴力,就應該把自己的「身體財」收好,不要隨便拿出來晃。這個說法的問題在於,首先,「色」並不是招引女性受騷擾、侵害的最大因素,男性支配權力的慾望才是。換句話說,在性侵害的過程裡,性本身往往不是最重要的,侵害者真正的目的是展現自己的地位與力量。再來,財物與女色為何能夠相提並論?當人們用炫富招賊這個說法來類比性騷擾/性侵害時,正是將女人的性當作一個可以掠奪、侵占的物品看待(註1)。

為什麼當男性露點時,不會有一堆女性衝上去強暴他們呢?因為社會並不鼓勵女性將男性是為自己的附屬品、所有物,因為社會並不把支配、控制和征服異性(包括伴侶)的能力視為衡量「女子氣概」的標準,因為社會告訴女人要耐心、溫柔,要以言語解決問題、抒發情緒,而不是要求我們有淚不輕彈,或是期待我們只學會以暴力和傷害的方式化解挫折。

不去理解這些,只把一切簡化成「女人露了點,男人就會強暴你」的論點,不只是壓迫了女人,把性暴力這種結構造成的問題,化約成女人個人的不檢點、不小心、不應該,更是弱智化了男人,把所有的生理異性戀男性都視為沒有腦袋、沒有情緒管理能力、沒有自制、沒有同理心、沒有尊重他人的態度、下半身永遠勝過上半身、根本沒有必要教育,也無法教育的性器官而已。

我個人是最怕別人說我無腦或不受教了,各位異性戀生理男們,你們就這樣心甘情願的讓H先生汙名你們嗎?

(特別強調,我完全支持所有生理異男在看到女人乳頭時有生理反應,我不會說出甚麼我露的奶很健康,你不可以有「髒髒的」反應這種話,但是我們必須強調的是,你在你的電腦前有生理反應,和寫信去騷擾別人,和認為因為對方露了奶,所以你就可以不顧對方意願和她發生性行為,這中間是有非常、非常、非常大的差別的。)

 

1 該作者舊文:蕩婦的啟示(http://queerology.net/2012/08/revelation-from-sluts/)

作者:Vivian Wu

文章來源:臉書分享

特別推最後一段,看到女體有什麼反應是一回事,但因此去侵害、侮辱別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蛋堡 Soft Lipa:「不管是要解放哪個部位,如果沒有傷害他人,為什麼這件事不能因為好玩而去做?如果這還需要冠冕堂皇的理由,那算什麼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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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所謂法治國家,意思不該是「國家」用「法」來「治」大家!(胡博硯)

 

7月25日司法院發布釋字第723號解釋,解釋的主要內容是,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同日前後也有一則新聞是,高雄市一位消防員因為爭取消防員權益,竟然遭高雄市消防局懲處多次,懲處之事由包含「向媒體不當發聲」、「擔任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幹部」。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如果違法或廢遲職務,應加以懲處,然而這樣的規範並不是讓長官用以打壓基層組織工會呼聲的工具。 

這兩件事情看似沒關係,但卻都有各背後的關聯,就是國家主宰一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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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吳妍華與蔣偉寧的法治笑話(許澤天)

據報導,交通大學校長吳妍華為了沒把學生教育好,向警察道歉,她還說好笑又突兀的是學生又要找警察來保護他們;某立委指佔領國會的學生違法,教育部長蔣偉寧則表示,將鼓勵大學多開法治課程。

在偏差的法治理解下,吳校長對學生的諷刺,和蔣部長所想要鼓勵開的法治課程,都不讓人意外。因為,這兩位教授級的博士,都不太懂法治的意義,是在強調國家權力運作必須受到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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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載–因為思想,所以正義(黃榮堅)

(朕批註:讀完時才瞄了下作者……哦哦哦是大師啊!)

  抽象來講,法律學或法律實務的意義在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但是即使有知識,沒有人可以清楚知道,正義確實長成甚麼樣子。因此最後的具體落實,在於人的態度,也就是思想的意願與思想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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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柏林牆倒塌兩年後,守牆衛兵因格.亨里奇受到審判。在柏林牆倒塌前,他射殺了企圖翻牆而過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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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黑鍋法官背?(巴毛)

(朕整理排版過,眼睛痠。)

「從禮拜五洪案宣判開始,網路上就開始一大堆謾罵的聲音 司法已死,台灣完了 恐龍法官沒有良心啦!!!念法律都冷血啦、愛玩文字遊戲啦,一堆人開始扯藍綠扯黨證,支持這個判決的馬上被酸689,我大概看了一下網路上的言論,我想要為這個案子說說話,所以在臉書跟噗浪蒐集了一下大家的疑問,大概以下幾點吧(有問沒回答就是我不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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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審理洪仲丘案的三位法官(AmyTsai)
2014/03/08 04:20

洪仲丘案一審判決,十八名被告最重只被判八個月。媒體好像不知道該如何評論,只好跑去問家屬的心情、感覺和接不接受(這是台灣媒體對事件當事人的制式三問)。廢話,家屬當然心情很糟,感覺不滿,不能接受,不然對得起死去的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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